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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电动车协会会员管理办法(暂行)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电动车协会的组织建设,强化项目管理,维护会员利益,保障电动车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,依据民政部《社会团体管理条例》和《中国电动车协会章程》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中国电动车协会的任务是:组织研究中国电动车行业的发展战略、法律法规、管理体制等,向政府和有关领导机构提出规划和建议;推动会员单位之间的横向联合与合作,促进会员单位彼此间的双赢;对电动车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研究、探讨和交流;推动电动车行业的技术进步,调查研究国内电动车技术和市场销售的发展趋势,收集、整理、交流电动车业务和技术信息资料;组织电动车人才的培训,举办国内外电动车展览会,邀请国内外专家讲学,促进国际技术交流和合作,不断推进我国电动车行业的发展进程。

第二章 会 员

第三条 中国电动车协会是非赢利性的社会团体,凡是从事电动车行业的生产、销售、研发、中介等相关业务的企事业、科研、教育、新闻媒体等单位及关注电动车行业发展的企事业单位,均可申请成为中国电动车协会会员。
第四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(原则上以专家为主)。
第五条 团体会员包括:副理事长单位、常务理事单位、理事单位及普通会员,并聘请名誉理事长和荣誉理事单位。新入会会员为普通会员。

第三章 会员入会管理

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 事电动车工业生产、商贸并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,有两年以上生产经营历史的企业及有关科研、教学等单位,承认本章程者均可申请入会;
(二)从事电动车的延伸产品如摩托车、残疾人用车、健身器材、儿童用车、助力车等有两年以上生产历史的企业以及服务于电动车行业如设备、原辅材料、工模量具及其它相关配件等生产企业承认本章程者可申请入会;
(二) 凡是对发展我国电动车行业作出较大贡献的有关人员(包括有重要贡献的侨胞、港澳台同胞及外籍人员),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为本会个人名誉会员;
(四)行业中有影响、有威望的人员可聘请任协会名誉会员职务;
(五)拥护协会章程,履行会员义务,遵守行业自律公约;
(六)按时交纳会费。
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(一)申请入会单位按要求填写入会申请表,法人代表签字,加盖公章,并在协会网站
“中国电动车交易网”上注册。将申请表传真至协会秘书处(个人会员附1寸免冠近照两张);
(二)理事长审批,或经理事会授权秘书处按照会员入会条件进行审批;
(三)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向被批准入会的会员发同意入会通知;
(四)交纳当年会费;
(五)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;申请者即正式成为协会会员。
第八条 会员更名和联系方式变更
(一)如会员单位名称变更,应出据盖有本单位原印鉴和更改名称印鉴的证明信件,并
将原会员证书寄返协会,协会给予换发新名称的会员证书;
(二)若会员通讯地址、电话、传真、法人代表、联系人等信息变更也应及时书面通知协会,以保证协会与会员的正常联系。

第四章 会费

第九条 凡中国电动车协会的会员,必须向中国电动车协会交纳年度会费。
第十条 中国电动车协会会员须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将本年度会费直接缴纳中国电动车协会指定的代收单位。
第十一条 会费标准
(一)本协会会费按年度交纳,入会时间不足一年的,按一年交纳。按照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会费标准为:
1. 普通会员的年度会费为6000元人民币;
2. 理事单位年度会费为12000元人民币;
3. 常务理事单位年度会费为18000元人民币;
4. 副理事长单位年度会费为26000元人民币;
5. 个人会员年度会费为150元人民币。
(二)申请入会的单位,应在提出申请后的20日内交纳会费,以后的会费应在每年3月31日以前交纳。
第十二条 中国电动车协会对会员会费的使用实行严格监督和管理,确定会费的使用范围如下:
(一) 中国电动车协会的事业性经费开支;
(二) 会员组织举办有关活动的补贴性开支;
(三) 举办相关电动车培训的补贴性开支;
(四) 对有突出贡献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予以奖励;
(五) 与电动车行业业密切相关的其他开支。

第五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

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权利及义务
一、 普通会员
(一) 权利
1. 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、监督权和表决权;
2. 成为本会主办的国内功能最强大的“中国电动车交易网(http://www.9ebike.com)”终身免费会员;
3. 经考查、审核,可开设网页宣传企业、产品;
4. 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境内外电动车行业展览会;
5. 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出访团组,进行技术交流、市场考察、经贸洽谈等促进国际合作的活动;
6. 优先享用本会出版的有关刊物、资料和提供的各项服务.在本会即将出版的《中国电动车协会会刊》上优惠刊登会员单位的有关信息;
7. 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,享用本会提供的技术、经济信息等资料;
8. 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9. 可向本会提出组织有关人员对其进行诊断和指导工作。
(二) 义务
1. 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;
2. 支持和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;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;
3.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
4. 如实介绍本企业年度发展情况;
5. 协助本会开展有关促进行业发展的活动;
6. 对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;
7. 按规定交纳会费.
(三) 退会
1. 如会员自愿退会,应书面通知协会,同时交回会员证书;
2. 无故不履行会员义务,1年不交纳年度会费的会员将视为自动退会;
3.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公约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
二、 理事单位
中国电动车协会理事会由每四年一次的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,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协会理事会由理事单位构成,理事单位应由行业中具有活力、较强的实力和发展潜力的会员单位担任。
(一) 应具备的条件
1. 严格遵守国家法规,是守法经营的表率;
2. 加入协会一年以上的会员单位;
3. 能模范遵守协会规章,自觉履行会员义务;
4. 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,热心支持协会各项工作,并愿意为协会活动提供赞助或自愿承办协会主办的各项活动;
5. 企业具有相当规模,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,年销售额在同类企业中处于较领先位置。
(二) 产生的程序
1. 会员单位向协会秘书处提交申请书;
2. 换届选举理事单位,须经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参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,方能成为协会理事单位;
3. 增补理事单位,经过年度理事大会参加会议的2/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,方能增补为协会理事单位;
4. 交纳理事单位年度会费;
5. 由协会秘书处颁发理事单位证书。
6. 由被选理事单位选派一名主要负责人作为固定代表参加理事会议,代表本单位行使理事职权。
(三) 职责和义务
1. 享有会员单位权利和义务;
2.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3. 出席年度理事会议,审议协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,享有对协会理事会决议的表决权;参与投票选举和罢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;
4. 必须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;
5. 积极为协会发展出谋划策,每年至少提交2-3份提案;
6. 大力发展会员,提供3家有意向加入协会的企业的准确信息;
7. 发挥骨干作用,做同行业的表率,为行业发展做出贡献;
8. 理事会议由理事单位的固定代表行使职权,一般不得由他人替代;
9. 年底提交总结报告,汇报参与、支持协会工作的情况,并对下一年度的工作提出意见、建议。
(四) 退出
本协会理事会由理事单位构成,不搞终身制,遵循有进有退原则。凡不能履行理事义务和职责的单位,经理事会讨论通过,并罢免其理事单位资格。
1. 理事单位退出理事会,可自愿提出书面申请,报协会秘书处备案,交回理事单位证书;
2. 1年不交纳年度会费,即视为自动退会,自行取消其理事单位资格;
3. 不履行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,连续2次不参加理事会和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,不符合理事单位条件的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罢免理事单位资格;同时,可视具体情况,允许该单位保留普通会员资格。
4. 理事单位触犯国家法律、法令或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,应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
三、 常务理事单位
中国电动车协会常务理事会由协会理事会选举产生,常务理事会是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协会章程规定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协会常务理事会由常务理事单位构成。
(一) 应具备的条件
1. 原则上任协会理事单位两年以上;
2. 能模范遵守协会规章制度,自觉履行常务理事单位义务;
3. 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,热心支持协会各项工作,自愿为协会发展做出贡献
4. 企业具有相当规模,在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,年销售额在同类企业中处于领先位置。
(二) 产生的程序
1. 理事单位自愿提出申请;
2. 经协会理事会选举,由理事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,方可成为协会常务理事单位;
3. 交纳常务理事单位会费;
4. 由协会秘书处颁发常务理事单位证书;
5. 由被选常务理事单位选派一名主要负责人作为固定代表,参加常务理事会议;代表本单位行使常务理事职权。
(三) 职责和义务
1. 享有理事单位的权利和义务;
2.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;
3. 出席常务理事会,由常务理事单位的固定代表行使职权,一般不得由他人替代;
4. 必须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;
5. 积极为协会发展出谋划策,每年至少提交5份提案;
6. 大力发展会员,提供5家有意向加入协会的企业的准确信息;
7. 积极筹办协会委托的各项活动,并愿意为协会活动提供赞助或自愿承办协会主办的各项活动,为行业发展做出贡献;
8. 年底提交总结报告,汇报支持协会工作的情况,并对下一年度的工作提出意见、建议。
(四) 退出
1. 常务理事单位退出,可自愿提出书面申请,交协会秘书处备案,交回常务理事证书
2. 不能履行应尽的义务,连续2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,不符合常务理事条件的,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罢免常务理事单位资格;
3. 常务理事单位触犯国家法律、法令或严重违反协会章程,应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
四、 副理事长单位
中国电动车协会副理事长由协会理事会选举产生。
(一) 具备的条件
1. 原则上任协会常务理事单位两年以上;
2. 模范遵守协会规章制度,自觉履行副理事长单位义务;
3. 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,热心支持协会各项工作,固定为协会提供1-2次重大活动的赞助,为协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;
4. 企业具有相当规模,年销售额在同类企业中处于领先位置。
(二) 产生的程序
1. 常务理事单位自愿提出申请;
2. 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议选举,由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,方可成为协会副理事长单位;
3. 交纳副理事长单位会费;
4. 由协会秘书处颁发副理事长单位证书。
(三) 职责和义务
1. 享有常务理事单位的权利和义务;
2.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;
3. 出席常务理事会议,有对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表决权;
4. 必须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;
5. 受协会委托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6. 积极为协会发展出谋划策,每年至少提交8-10份提案;
7. 大力发展会员,提供8家有意向加入协会的企业的准确信息;
8. 积极筹办协会委托的各项活动,并愿意为协会活动提供赞助或自愿承办协会主办的各项活动,为行业发展做出贡献;
9. 年底在理事会上做年度述职报告。
(四) 退出
1. 副理事长单位退出,可自愿提出书面申请,交协会秘书处备案,交回副理事长单位证书;
2. 不能履行应尽的义务,连续2次不出席理事会,予以罢免副理事长单位资格;
3. 副理事长单位触犯国家法律、法令或严重违反协会章程,应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
五、个人名誉会员
(一)权利
1. 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境内外,电动车行业展览会及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;
2. 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出访团组;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;
3. 在本会即将出版的《中国电动车协会会刊》上优惠刊登会员的名著、论文、技术交流;
4. 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5. 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(二)义务
1. 积极宣传协会,并遵守协会的各项规章制度;
2. 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;
3. 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;
4. 向协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
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

第十四条 中国电动车协会对成绩突出的会员进行奖励:
(一) 对工作业绩突出的团体会员,授予中国电动车协会先进团体会员等荣誉称号;
(二) 对在电动车行业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会员,授予中国电动车协会先进个人会员称号;对于做出特殊贡献的,授予特殊贡献奖;
(三) 授予以上荣誉称号的同时,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,并在中国电动车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中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。
第十五条 中国电动车协会对违反协会有关规定的会员进行处罚。
(一) 团体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经中国电动车协会批准,其会员资格暂时停止:
1. 不按时缴纳会费者;
2. 违反中国电动车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,情节严重者;
3. 其他违反规定,在电动车行业造成不良影响者。
(二) 个人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其会员资格暂时停止:
1. 不按时缴纳会费;
2. 违反中国电动车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,情节严重者;
3. 其他违反规定,在电动车业界造成不良影响者。
(三) 会员资格暂时停止期间,其权利和义务同时停止。
(四) 中国电动车协会对暂停资格的会员明确限定纠正期限,在期限内得以纠正者,其会员资格予以恢复;在期限内未纠正者,中国电动车协会将做出进一步处罚。
(五)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中国电动车协会可取消其会员资格:
1. 触犯国家法律,受到刑事处罚者;
2. 严重违反中国电动车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,给中国电动车协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者;
3. 有损电动车业界的团结,造成恶劣影响者;
4. 被当地民政部门取缔或被当地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者;
5. 其他违法乱纪造成恶劣影响者;
(六) 会员资格被取消后,其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取消。
(七) 会员违反中国电动车协会其他有关规定的,均按照相应管理办法执行。

第七章 附 则

第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中国电动车协会。
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中国电动车协会公布之日起实施。